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展销会中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对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展销活动实施管理。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的安全负责。
《办法》指出,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展销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参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建立并执行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资格管理及责任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明确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展销会举办者可以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展销会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公示检验检测的食品品种、指标项目和结果。
《办法》指出,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不得经营裸装直接入口生食水产品、生食肉类、凉拌菜,不得销售或使用无合法来源或来源不明的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使用的工具或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场制售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配料。
《办法》还明确了食药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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