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该《办法》对外发布公开征求意见,于2015年9月4日前,社会各界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该《办法》对食用农产品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报告等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每天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此外,该《办法》还以列举式明确了禁止销售的13种食用农产品,并对提供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的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王东海)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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