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安全性保障 两部食盐法规征求意见


时间:2016-12-20





  工信部近日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与现行《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相比,两份征求意见稿增删、修改的条目共计达50余处,几乎每一条目均有修改。


  工信部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是国务院分别于1990年3月和1996年5月颁布的,为我国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盐业管理体制,对促进盐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20多年前颁布的这两套法规在监管中的不足日益显现。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监管体制、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改革政府定价机制和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等改革任务。5月,工信部依据方案的要求,开展了盐业管理法规修订工作,历时7个月,起草了《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盐改方案的精神,《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聚焦以下几方面内容:完善了食盐监管体制、完善食盐生产批发专营管理、强化食盐安全管理、保障食盐供应、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删除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加大处罚力度。


  《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则着眼于完善盐业管理体制、完善工业盐运销管理、删除与盐业发展和改革不一致的规定、与《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做好制度衔接。


  食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突出了食盐的安全性保障。


  此次《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确保了食盐的两个“安全”——食盐的质量安全和食盐的供应安全。具体来说,意见稿明确了质量监管主体,即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在食盐生产方面,意见稿中保留了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准入制度,并且完善了管理制度;意见稿还引入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远大于现行办法;另外,为了保证食盐的供应,意见稿规定了企业食盐储备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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