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在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标注方式应按照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进行标示;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应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通知要求,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
而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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