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缘何“卷土重来”?河北“三鹿奶粉”阴云未散,超标三聚氰胺奶粉再次“现身”!警方查明,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有关部门要求严肃查处,杜绝问题奶粉流入市场,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奶粉中毒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可惜,与众人心愿相违,能够提供保障的险种甚少。意外险、重疾险均不适用。而对于这类故意违法行为,厂家同样无法得到产品责任险的保障。看来,国内食品安全保险的道路还很漫长。国内尚不存在具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保险”,由于食品卫生、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健康危机甚至死亡风险,只能依靠现有的保险产品勉强保障。
意外险并不适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致使残疾或死亡,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所谓的“意外事故”,需要满足外来、意外、突发三要素。其中,突发是指事故的发生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瞬间的关系。奶粉中毒事件是在长期积累过程后产生的,虽然是外来的意外事故,但并非突发。因此,不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
为了慎重起见,笔者查询了几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其中有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清晰注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其中“食物中毒”一项为那些还在争议意外险是否应该做出相应理赔的读者下了定论。
由此看来,靠意外险为此类食品中毒后导致死亡的事故提供保障是不现实的,消费者还得另谋出路。
人寿保险可为“身故”埋单
人寿保险是保障范围最全面的身故补偿保险。
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后,在排除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一些特殊情况后,保险公司都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提供补偿。也就是说,类似此次奶粉中毒致死的事故,只要投保人拥有寿险保障,都可以得到理赔。
不过,理赔的金额需由合同事先约定。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计算,所以对成年人来说,保险金额的高低可以按需制订,只要缴纳与保额成正比的保费即可。但是,儿童投保人寿保险所具有的限制条件较多。首先是年龄上的限制,在婴儿出生后28天方可投保;其次是保额具有上限,凡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保额必须控制在5万元以下,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保额上限可以提高到10万元。
重大疾病险理赔无望
对不少受害者家庭来说,治疗费用可不是小数目。虽然,国家已经承诺了全额负担3岁以下患儿的医疗费用,但还有很多患者需要自己掏腰包治病。那么,投保过重疾险的或者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一些赔偿呢?保险公司的答案依然是“不在保险范围内,无法理赔”。这似乎延续了重疾险获赔难的一贯作风。目前国内销售的重疾险有一个特征,就是保障的内容写的非常“细致”。
对于大多数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想要读懂保险合同并顺利获得理赔并非易事。。依照某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只有染上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这一具体类别时,才可以得到重疾险理赔。而对于“肾结石”这类疾病,保险公司的重疾条款中几乎都不包括。所以,此次的中毒事件想要依靠重疾险得到理赔,几乎是不可能的。
门急诊住院险助一臂之力
已有健康保险产品中,重大疾病保险无法提供有效保障,可以依靠的只有门急诊医疗或是住院医疗保险了。好在这些保险产品对疾病的原因、类别等没有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不论由于什么原因导致入院治疗,只要超过了理赔起付线或是达到住院医疗保险的豁免天数,并且治疗的医院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级别时,都可以得到理赔。
产品责任险不容违法行为
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凡是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投保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产品责任险是企业对自身的保障,一旦产品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企业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有读者提出,类似此次奶制品添加“三聚氰胺”造成消费者食品中毒,引起肾结石甚至死亡的案例,如果生产厂家投保了产品责任险,是否可以获得理赔呢?
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很简单,产品责任保险所保的是一种偶然性事故,对于那些对所有人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当然不会承保。此次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生产厂家负有一定的责任,存在违法行为。所有食用了这种奶制品的消费者都“中毒”了,只是轻重程度不同,结果不一而已。
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种含有:“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所以,如果有厂家想要将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也是不可能的。
来源:慧聪食品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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