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内外有别”


时间:2010-09-06





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如不剔除依附于食品安全体系的利益纠葛,那么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初衷,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就会陷入“牛栏关猫式”困境。因此,笔者十分同意昨日社论所说的,要建立以公益和良心为衡量标准,真正中立、公正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来保证食品监管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从效力还是实施时间上来看,监管只是一个后续的跟进步骤,食品安全标准本身才是食品安全的前提要件。一个老生常谈的常识是,只有标准科学合理,在此基础上的执行和监管才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从现实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内紧外松的现象不说十分普遍,也是为数不少的。比如,按国内标准毫无问题的蔬菜水果,一运往国外就可能遭遇绿色壁垒等。一谈到这些现象,人们的解释往往会是外国人太挑剔太苛刻,而不会去想恰恰是因为国内,自己人对自己人要求标准偏低、要求不高所致。不是因为外国人金贵,某些时候是国人自己糟践了自己,为标准所“矮化”《中国食品[5.65-1.05%]安全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多年来,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而2007年上半年,中国消费量最大的前十类食品,水产品合格率仅为85%,企业9类食品专项抽查合格率均在90%以上,肉制品抽样合格率达到97.6%。对国外,高标准高合格率,而在国内,低标准低合格率,这聊可称发生在中国的一大奇观。按常理来说,低标准总是易于达成的。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同食品抽查及监管体系不无关系。出口的食品除经受国内检测外,更要经受国外更高标准的检测。正因如此,出口食品才会高标准、全过程控制。我们不难发现,食品安全的高标准与高严格度的检测及监管是可以相互促进,并“正正得正”的,而这理应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口所在。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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