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作出了详细规定:
1.标签和说明书均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2.保健食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3.不得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
4.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赠品等)说明书和标签规定应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同一最大可视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批准文号。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的内容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示,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就是要求满足公众的这种知情权,但消费者不必对“辐照”谈虎色变。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皇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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