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调整


时间:2011-10-1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文件规定,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上述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

三、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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