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
有细心人随即指出这是“老话重提”2007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由此带来两个疑问:一是如果4年多以前的规定已被切实贯彻,今日何必再次重申?二是“即将过期”是个模糊词汇,如果有关部门不进行“权威定义”,会不会异变为“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以往,一些条文在制定时大而化之,给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有关部门不可不防。
针对不同的食品,“即将过期”的定义还应当遵循不同的标准。比如,保质期一年的食品与保质期只有几天的食品,“临终”的时间跨度显然不在一个层级二者经历的气候变化与时间差大不相同。从现实来看,假设某件标示保质期为一年的食品已然“诞生”了364天,仅存的1天“生命期”真能成为判断其质量仍然合格的依据吗?所以,食品“即将过期”的标准理当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具体对象具体界定。
即便明示了某些食品“即将过期”,商家也不能免除销售具有潜在变质风险的食品的责任。一些商家声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换言之,明示“即将过期”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合法销售”变质食品,消费者购买降价商品也不意味着放弃了应有的健康与质保权益。
管理者应当明白,仅仅通过“反复强调”体现高度重视远远不够。如果某些规定说了一遍又一遍仍不见效,只能说明“高压线”并未通电、甚至已被视为橡皮筋。就工商等部门而言,理当思索既有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执行力存在哪些缺陷,在出台新规定时,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弥补,对责任人给予更严厉的惩处。
“即将过期”的食品游走在质量合格与不合格的边缘,管理者更当给予密切监管。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在保质期之内却已腐坏的食品,有关部门同样应为消费者讨回公道。鉴于黑心商家时常在保质期上“做手脚”,有关部门更不能呆板行事。
来源:东方网 作者: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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