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局:保健食品名称以批准内容为准


作者:胡建辉    时间:2012-03-28





  为实施近日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印发通知明确: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

  通知指出,《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同时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来源:法制日报 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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