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腾讯微博网友爆出猛料,称利用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早在1991年就已申请专利,产品全部为食用明胶,这则消息再次挑动公众的神经。
这无疑是继皮革制造药用胶囊后,又一让人震惊的消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除利用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获得国家专利外,另一项废皮料制作高铬食用明胶技术也曾在1998年获得国家专利。为何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生产技术,却能获得国家专利,付诸于实际运用?这一不堪的事实让谁尴尬?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对实用性的解释是“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事实证明,皮革制造食用明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问题胶囊”便是例证,试问,这种专利又如何能产生“积极效果”?
更进一步说,《专利法》第5条还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皮革制造食用明胶已经明显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就此而言,按照《专利法》规定,这两项技术不该授予国家专利。遗憾的是,这两项技术不仅获得了国家专利,还使用了漫长的时间。
这期间,企业公然地将皮革制造成食用明胶,供药品等行业使用,而最终,又将进入我们的胃里。在这些专利里,记者没有找到食用明胶成品铬含量的标准,也未提到相关参照标准。但我们都知道,鞣制后的皮革含有大量铬,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言而喻,为何专利里不做说明,难道事关食品安全的专利可以这般草率?
或许,在负责专利审批的部门领导眼里,用皮革制造食用明胶可以算做是资源再利用,一定程度上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还可以为相关方面带来政绩效应,比如节约药品等行业生产的成本,赚取更大的利润,再如,带动明胶产业发展,于是,这也就算得上是“积极效果”了,至于食品安全,哪比得经济效益重要?
“问题胶囊”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我们希望,负责专利审批的职能部门能够深刻反思,面对皮革制造食用明胶之类的技术,多从食品安全等角度考虑,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源头上阻止此类技术运用于生产生活。
来源:红网 作者:禹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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