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韩国多晶硅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时间:2016-11-23





  商务部11月22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对美国相关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大约在53.3%-57%,对韩国相关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4%-48.7%不等。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

来源: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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