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矿资源税改惟恐“一刀切”


时间:2010-08-05





  近日从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了解到,由于我国化学矿贫富差异很大,其最终用户主要是农民,化学矿资源税改革时如果按照“一刀切”的原则,其结果将是弊大于利。

  据了解,目前国内化学矿资源税征收办法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类从量计证,每吨或每立方米税额0.5~20元不等,但部分化学矿资源税额已经实现不同幅度上调。6月1日,国家将萤石、耐火黏土中的高铝黏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吨3元调整到每吨20元,上调幅度达近6倍,焦宝石资源税额也上调至每吨20元,其他耐火黏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此前,磷矿资源税也已经由3元/吨上调至15元/吨。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副秘书长杜家海认为,国家调整资源税对保护和督促企业节约资源十分有利,但对化学矿资源税增加税额或者实行从价计证的改革应该按化学矿种类区别对待。首先,对于磷、硫、钾等化学矿增加资源税额要谨慎,因为我国磷硫钾矿主要用于生产支农产品磷肥和钾肥,而农民的消费能力有限,增加资源税无疑会提高产品成本,增加支农企业的经营负担。其次,针对沉积矿的资源税改革,应该根据矿产品位不同区别对待,否则容易催生采富弃贫的现象,非但无法实现节约,反而滋生资源浪费。而且,目前国内磷矿无论品位高低,统一按照每吨15元的税额征收资源税,这就造成低含量资源地区企业在增加选矿成本的同时,还要支付比富矿区高出很多的资源税,这使不少企业感到力不从心。杜家海建议在资源税调整时,综合考虑矿产规模、矿石品位、采选方式等多个因素,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方式核算出一个资源税级差征收标准。

  据悉,新疆正在试行的资源税改革已经体现出区别对待。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等难以开采的资源,税额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