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5%从价征收


时间:2010-12-15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从12月1日起,我区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至此,资源税改革新政开始在包括我区在内的西部12个省区市实施。

  根据文件规定,资源税新政适用于在西部地区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的企业在12月1日后签订的新合同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12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