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对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复审


时间:2011-08-18





  中国商务部17日发布2011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10.1%至37.7%。

  公告称,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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