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条例》颇有亮点,首先是首次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此外,《条例》还规定,相关主体应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统计工作的效能。
对此,业界普遍认为,《条例》的实施将推动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
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统计数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面对庞大复杂的经济和社会体量,人们不可能仅依靠经验或直观感受进行认识和判断,可以说,对于经济活动的所有认识和决策都建立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正因为此,如果统计数据不能最大限度且有效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那么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文化产业统计也是如此。作为一个从上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我国文化产业统计从无到有,从最基础的行业分类起步,目前已经能够发布文化产业专项的年度统计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07%),为文化产业在“十三五”末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提供了产业规模上最基本的数据参考。此外,在有关部门发布的消费、投资等宏观数据中,也越来越多地看到涉及文化产业的相关数据,显示出文化产业统计的地位和作用在上升。
但也应当看到,文化产业统计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面对日新月异的产业发展现实之时,现有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发布、应用的相关机制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比如说,已经被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字创意产业,在相关规划中,提出其产业规模要达到8万亿元,但这是一个有着明显交叉、融合特点的全新产业门类,按照现有统计制度中的文化产业分类方法,显然是无法反映其发展规模和特点的,从而也就很难为相关主体的决策提供依据。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我们常说我国文化消费存在巨大缺口,但具体这个缺口有多大却没人说得清,与其说文化消费存在巨大缺口是一个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说法,倒不如说是一个建立在人们直观感受上的推断。
在文化产业相关统计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也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统计局在2012年就成立了专门机构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文化部在部署文化产业相关工作时,也将加强文化产业统计作为贯穿始终的关键性环节来抓,比如在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多项重点工作中,都将数据统计和反馈作为重点,并提出多项定量指标。
不过,文化产业统计工作面临的困难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政、产、学、研各界还需增强自身挖掘、整理、利用数据的能力,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等均可获得在局部可以使用的权威数据。同时,对于如BAT这样的行业领先企业,应当鼓励其公开不涉及商业机密的相关数据,为行业增加数据来源。
也许有人会说,文化产业统计付之阙如多年,文化产业不照样发展得好好的?在产业发展初期,经验甚至是直观的感受确实都可以作为各种决策参考的依据,但在文化产业已经步入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发展阶段的时候,经验和定性分析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把握产业发展趋势的需求了。
人们常说要做到心中“有数”,这个“数”无非就是统计数据。不能再靠经验判断甚至是靠热闹红火的景象来强调文化产业有多重要,而要靠实实在在的数据来说清楚文化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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