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此前的暂行办法,国务院新出台的《条例》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也有所提高。七部委出台的《暂行办法》是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而新出台的条例中则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8月21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并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例中仍要求相应的“牌照”。前述负责人也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为实缴资本。
在监管方面,《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由省级政府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国务院层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宋允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这次是国务院层面出台的条例,比2010年七部委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级别更高,说明国家更重视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业务的发展。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
2012年以前,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在保余额也不断增加,但是2012年以后,由于银行信贷规模的收缩,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始下滑。另一个因素是由于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违法违规开展非担保业务后风险较大,很多银行金融机构也不敢和民营担保公司开展合作,致使其业务逐渐萎缩。
据宋允智介绍,“此前的融资担保公司大部门是民营的,准入门槛也比较低,逐利的性质比较严重,仅仅做担保业务难以维持,就搞小动作,比如过桥、融资、放贷等非担保业务,出了风险就‘跑路’、倒闭的很多,有的甚至参与非法集资”。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等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部署在全国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宋允智认为,经过清理整顿和市场的选择后,目前大部分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退出了市场。以江苏为例,融资担保公司从2012年的800多家减少到现在的100多家,大多数是国有背景或者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只有极少数民营性质的。
相比此前的暂行办法,国务院新出台的《条例》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也有所提高。七部委出台的《暂行办法》是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而新出台的条例中则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为此宋允智表示,目前市场上是做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基本在1亿以上。因为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资本金、风险管控能力和人才队伍 。而这三者中,资本金规模是最重要的,如果规模小了,没有规模效益,风险就把利润都吞噬了。
他举例表示,如果注册资本2000万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如果为2% ,业务杠杆比例放大10倍才2亿元,收入才400万,出现一笔风险就全部亏进去了。
小微三农业务杠杆可至15倍
宋允智也表示,融资担保公司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担保费率低,加上风险较高,很难实现盈利和商业可以持续,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并提供风险补偿机制。
他坦言,目前中央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般融资担保公司的费率约为2%,政策性的甚至更低,比如1.7%左右。如果没有政府补贴很难可持续。为此,他建议,地方政府每年给予5%-6%的风险补偿金,融资担保公司就能很好地运作起来 .
《条例》中也要求,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在前述《条例》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小微和三农业务,也适当放开其杠杆的倍数。比如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此外,《条例》中还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条例》对集中度也有限制,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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