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认定标准从此前的不高于36.1平方米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
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8年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7年年末,上海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
据此,上海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
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通知》,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当前,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转自:中国建筑装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