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新版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安徽省经信厅近日印发并实施《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细化了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明确了省经信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简化了评价标准,将设计、生产、修理三种类型企业合而为一,按照国家船舶行业相应标准进行评价,规范了各级各类船舶企业申请评价材料格式,并通过承诺书形式,简化了部分非必要的申报材料。同时, 《管理办法》优化了管理模式和有效期限,对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采取统一集中管理,于每年4月底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集中申报;对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
安徽省经信厅船舶行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安徽省经信厅出台 《管理办法》,结合正在实施的 《安徽省推进船舶总装建造智能化和智能船舶实施方案 (2019~2021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全省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船舶企业对照行业标准,规范自身建设,确定目标方向,提高建造技术能力、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提升整体效率,增加产品利润,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安徽船舶企业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记者 徐斌)
转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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