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记者从浙江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2月1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有效控制感染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制度规定,要充分发挥零售药店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实行日报制度;各地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药店考核和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直接挂钩。(记者 郑文 董小易)
转自: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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