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省内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认定结果互认。
据介绍,在河北省内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或生活需要,参保关系转移到省内其他统筹区的,对各统筹区共有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参保地已经认定的,现参保地要予以互认,不再重新认定,待遇执行现参保地标准。城乡居民“两病”认定结果省内统筹区间互认,执行全省统一待遇标准。(记者崔丛丛)
转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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