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四下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红十字会接收到了来自中智药业集团下属企业中智大药房捐献的一批价值超过百万元的医用口罩、清热解毒抗炎类产品以及外感颗粒等抗疫物资。为打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场硬仗,该公司节日期间日夜加班生产医药物资,保护好医护人员和市民的健康。
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大范围传染的肺炎疫情,同样牵动着中山税务人的心,在关注到中智大药房于1月28日的捐赠行动,石岐区税务分局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企业财务人员,及时提醒企业上述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为企业详细解读了有关税法规定,提醒企业要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于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申报即可税前扣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无数医护人员冒着被感染的风险“逆行”在抗疫一线,与此同时,在抗疫中涌现出一股民间力量,不少企业自发捐赠,为抗疫贡献后方力量。此时,税务部门及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密切关注企业的捐赠行为,及时、主动为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和咨询讲解,让税收力量在“疫战”中贡献后方力量。
中山市税务局提醒,中山有捐赠行为的企业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届时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申报看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具体情况可以拨打12366或咨询主管的税务机关。
政策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记者蒋大志 通讯员钟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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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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