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开征求意见 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拟进一步完善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7-01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

  所谓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情形。

  此前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9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券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交易流通终止”,对于到期违约后的债券应如何转让,并没有明确安排。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逐渐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者对于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需求日益迫切,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机制性安排。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开展了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试点,探索到期违约债券处置机制。截至目前,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所有已达成的交易均已顺利交割,也为正式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夯实了实践基础。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起草了《公告》,从债券到期违约的定义、转让与结算、信息披露要求、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中介机构义务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制度安排。

  《公告》称,发生到期违约的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转让和结算。

  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到期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或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履责,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时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规定,投资人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签署承诺函,表明其已充分了解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风险,并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且不会通过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应当做好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业内人士指出,推动建立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有利于引导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促进市场有效出清,也有利于形成交易链条闭环,进一步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制度,从而有助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基本功能。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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