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等11类个人所得免征个税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6-28





  免费获赠的房产、商家赠送的代金券、公司年会发的礼品……这些个人所得是否要纳税?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房屋继承等11类个人所得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原税法中的“其他所得”项目。此次调整,即将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具体来看,涉及调整为“偶然所得”的项目有三类,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以及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在无偿受赠房屋收入方面,根据此前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公告》对上述三类情况再次明确。同时,随着新消费时代的到来,网上转发领红包等促销操作也多见于外卖等各种行业。对于此类所得,《公告》明确,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税。至于亲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例如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也不在个税征税范围之内。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税的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公告》也明确,礼品收入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税。

  据悉,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除前述3类房屋继承情况、商家代金券和亲友微信红包外,《公告》还对6类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具体包括:银行部门以超国家规定利率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基金利息颁发的荣誉奖金、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利息、个人因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以及房企因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转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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