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由讨论阶段转向推行实施阶段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1-20





  中国不断加大的开放力度,正递给各国外商一颗颗"定心丸"。
 
  去年年底,《外商投资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此次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从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18年《外商投资法(草案)》,意味着外商投资法已经集合了国内广大人民的智慧,由讨论阶段转向推行实施阶段。"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拜北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司官员梁国勇对记者说,对比2015年的老版本和2018年底公布的新版本可以发现,外资立法在名称和内容上都有变化。从名称上看,新版本沿用了"外商投资"的提法,体现了外资政策的连续性,也反映出了"亲商"倾向。从内容上看,新版本特别强调投资促进和保护,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相对于老版本的18000多字,新版本仅3000多字。新版本虽然言简意赅,但加强投资保护、完善营商环境的意图非常明显。
 
  梁国勇举例说,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定义之后,第3、4、5章分别是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后面才是投资促进和保护。而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总则之后首先是投资促进(第2章)、投资保护(第3章),然后才是投资管理(第4章)。相较于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强调投资管理,《外商投资法(草案)》明显更加重视投资促进以及投资保护。"这反映了立法指导思想从强调投资管理到强调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变化。对于完善我国外商投资、运营的制度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他说。
 
  同时,草案中还有对外商发展的相关政策,如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等。
 
  "这一规定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企业经营环境,有利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有利于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梁国勇对此表示。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内企业一方面因外资企业的进入,市场竞争压力增大,市场存在被抢占的可能;另一方面,随着竞争的加剧,国内企业也相应地提高了竞争意识,在科技研发、拓展市场等方面不断进步。相关法律对于国内企业的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具有良性意义。"拜北斗表示。
 
  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草案)》中还提到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拜北斗解释说,该条规定,是为保护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设定的。所谓强制,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中平等交易而言的。在草案中明确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其本质上是对国内外企业的一种承诺,激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增强市场整体科技水平,在立法层面对市场经济进行进一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外商投资法(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目前,除去外商投资法引入负面清单制度,中国去年下半年已经陆续出台了三张负面清单。除了近日公布的《清单(2018年版本)》,在中国政府2018年6月2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大幅度放宽了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而2018年6月30日公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则在全国版的基础上,再缩短三条。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已逐步演变为国际惯常做法,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在外资进入阶段给予国民待遇,即引资国应就外资进入给予外资不低于内资的待遇。"拜北斗表示,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将其核心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列入其中,保留特定形式的进入限制。将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作为基本制度,是我国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表现,对特殊行业进行进入限制,有利于在引入外资的过程中同时保护我国经济安全,达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完美统一。
 
  高峰透露,3月底前,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内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标准一致。这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
 
  对于该草案,"我们正在研究,计划通过商会、协会等方式传达意见至决策层。"多位驻华商协会、外资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梁国勇认为,"鉴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并未在草案中明确地表达出来,建议将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和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拜北斗说,此次草案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也应在执行方面予以保障。应设立在执行过程中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处罚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保证该法律能够有效施行。(记者 范丽敏 实习记者 刘明珊)
 
  转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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