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6-09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的消息,5月1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公告说,为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中的汽车产品认证依据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标准,指定认证机构将相关标准纳入认证实施并出具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执行。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的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中汽)
 
 


  转自:中国工业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近期将出台

    记者23日从商务部获悉,为了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加快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近期将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017-03-27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将于近期发布

    记者从商务部召开的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暨全国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获悉,商务部日前审议通过《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发布。
    2017-04-06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对产销关系做出重大调整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告诉记者。他说:“新办法将分别对供应方、经营企业、消费者各方的权、责、利有所规定,并在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基础上对产销(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做出重大调整。”
    2017-04-19
  • 重构汽车经销模式《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4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据记者了解,这是实施长达12年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迎来的第一次修改。
    2017-04-24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