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仝春建】近日,保监会发布了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新《保险法》,新《规定》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同时,新《规定》还就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此外,还根据新《保险法》,重新设定了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
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了新的规定,原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保监会启动了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为了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原《规定》第12条规定了风险集中的限制性比例,即直保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但在实践中发现,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寿险领域,原因在于:一是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可以针对同一风险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购买多份保单。当被保险人累积风险超过寿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可能需要对某一张保单全部分出。二是在实际操作中,直接保险公司除了直保业务之外,还有分入业务。从控制风险集中的角度,应当从直接业务角度进行控制。
为此,保监会就《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适用范围改为专门针对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二是进一步明确业务类型为比例再保险方式;三是明确规定,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据介绍,对于寿险再保险业务,由于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对同一笔业务的视角不同,准备金评估所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巨大差异,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能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以规避偿付能力监管。为此,《规定》第25条新增加一款:“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增加上述条款,可以促使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对再保险合同所对应业务准备金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保险市场风险分散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情况,《规定》还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就其再保险合约的主要情况需要向保监会报告,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名称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等情况;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再保险合约,还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经纪人名称、份额、所在国家或地区,通过经纪人分出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情况等。二是建立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规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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