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等9类所得将征税


时间:2010-12-01





财政部网站30日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等九大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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