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二次征言,取消行政强拆


作者:李泽民    时间:2010-12-16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出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将在12月30日前向公众再度征求意见。

  最为瞩目的是,此次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补偿范围等方面有所进步,但在公共利益界定、危旧房改造方面的规定,严重退步。”14日曾参加法制办讨论会的学者马光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介绍,一部条例的草案连续两次大规模征求公众意见,在我国并不常见。

  房屋补偿不低于市价

  法制办网站称,自1月29日发出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社会各界围绕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其中,各界对于补偿问题提出的意见最多,有13332条。有主张称,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从而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进步的表现,此前只是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没有匡定征收期间的损失补偿。”马光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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