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释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与《物权法》不冲突


作者:兰方    时间:2011-01-19





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因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而引发热议。

  2010年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对相关条文做出澄清说明。声明名为《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称上述“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对照《物权法》条文,这与其中的规定其实并无冲突。

  上海非孤例

  实际上,本刊记者查阅北京、厦门、珠海等地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的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问题,均为意思相同的格式化表述,上海国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

  现有法律允许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其他类型的土地则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所谓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不过,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若为公共利益需要,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也可能被收回。

  争议中的“无偿收回”或“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沪预申请告字第 02 号”公告中所涉及的地块相关。这些地块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在这些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一项均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

  这一表述迅速引发舆论反弹。在不少媒体的解读中,这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若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这种做法,被指与《物权法》相抵触。

  上海国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其回应称,所谓“无偿收回”或“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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