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修改进入收官阶段,是否强制参险存争议


作者:温淑萍 席斯    时间:2011-04-27





  六年前启动的现行《煤炭法》修改,如今只差一步。

  4月2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修改煤炭法的个别条款。此后,该修改将被递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后者与有关部门沟通商量,再呈送法律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一路下来预计还需要近3个月的时间。

  2005年3月,历经一系列的矿难阵痛,有关部门终于启动了对现行《煤炭法》的修订,其中“死者合理赔偿、矿产资源有序开采”的原则,至今才逐渐明确。

  本报获悉,有关专家对审议条款中“煤炭企业是否被强制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存在争议,而在争议背后,实则隐藏着煤矿企业、保险公司和煤炭管理部门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

  强制,还是自愿?

  据了解,现行《煤炭法》第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拟修改为,“煤炭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其纠结点就在于“可以”二字,部分专家认为,应该保持“必须”以强调企业的责任。

  知情人士透露,现行《煤炭法》1996年实行时,仅限于井下工作的人员,当时工伤保险尚未推行,适用的是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正式颁布并强制推行后,现实中煤矿的第一强制险变成了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无论是否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只要出了事故,必须赔偿比例赔偿受害者,这笔赔偿费用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按目前的赔偿标准,一次煤矿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能获得60万元左右的赔偿。

  如果已经有强制的工伤保险,再将意外伤害保险维持为“必须”,则投保额度按20万元算的话,死者家属将获得总数更高额度的赔偿。反之,如果修改为“可以”,事故死者则不一定能获得60万以外的赔偿。

  有专家认为,现在的修改是把意外伤害险变为企业自愿参与,没有任何约束性,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从成本来考虑,基本上不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专家认为,应该在附则中增加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不过,也有部分企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已经有了强制性工伤保险,再强制推行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无必要,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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