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公布


时间:2011-05-03





  本报讯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并于4月2日公布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信部。


  据工信部原材料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铸造行业每年需要2000万吨左右的铸造生铁,但实际产能要高于这个数字,并且有部分企业借生产铸造用生铁之名,躲避钢铁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为此,工信部曾于去年4月印发了《关于禁止将落后炼铁高炉转为铸造生铁用途的紧急通知》,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制止这种行为。在此基础上,工信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并征求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了此次出台的《规范条件》,其出发点是规范铸造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并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


  《规范条件》规定,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此外,《规范条件》还对铸造生铁企业的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规范条件》要求,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与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工信部原材料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部分地区铸造生铁企业较多,小高炉的数量较大,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规范条件规定的指标,但不能有所降低。对于上报指标存在虚报、瞒报或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认定资格。

来源: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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