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10月实行


作者:张建国    时间:2011-05-04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建国报道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自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办法》明确,国家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管理,及时公布备案信息。


  《办法》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局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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