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新规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时间:2011-09-13





9月7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办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对规范保险公司的自愿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注重保护投保人利益

  《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办法》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同时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承续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

  强调“自愿”原则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

  受让方保险公司条件明确

  《办法》明确规定: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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