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意见稿亮点频现


作者:张莉    时间:2011-09-13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悉,意见征求截止到2011 年10 月8 日。

“声音商标”成热点

此次意见稿扩大了商标注册范围,允许把“声音”注册成商标。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了解,声音商标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均被允许注册。比如,被消费者熟知的诺基亚、英特尔等特有的标识声音已经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成功获得注册。有专家认为,如果该征求意见稿通过,也就意味着“ 声音”可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为今后我国商标类型的扩大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提高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彬律师告诉记者,实践中,由于对商标侵权人处罚太轻,侵权人侵权的成本较低,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屡禁不止,有些侵权人受利益驱动,将侵权视为职业,重复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此次意见稿也调整了现行《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加大了处罚力度,对5 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加大恶意抢注行为判定范围意见稿的第三十四条之方案二加大了对恶意抢注行为判定的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意见稿中“ 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申请注册行为”,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现有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方案二还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现有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

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现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意见稿第六十七条提高了这种情况下法定赔偿上限,由现行商标法规定的“50 万元以下”提高到“100 万元以下”。刘文彬认为,赔偿数额上限的提高对预防和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还是有限。他指出,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提高并不意味着赔偿数额的提高。虽然现行《商标法》的法定赔偿数额为50 万元以下,但在法院具体办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最终判决赔偿数额为1 万元、2 万元的案件比比皆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以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判定。因此,赔偿数额上限的提高只是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如果要想对商标侵权行为起到预防和制止作用,应设定商标赔偿数额下限。“如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的效果会更好。”刘文彬说。

修改异议程序

意见稿还修改了异议程序。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刘文彬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些人利用异议程序及复审程序周期过长的特点,恶意提出异议申请,使得申请人不能及时领取商标注册证,如果申请人急需领取商标注册证,则需向其缴纳一定的费用,然后由其撤回异议申请。意见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次关于异议程序的修改,可以预防恶意提出异议和向申请人勒索的情况发生。除了上述修改亮点外,意见稿中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修改、增加电子注册方式、收紧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等方面的条款同样受到了业界的关注和认可。刘文彬对记者表示,从整体上讲,意见稿是对现行《商标法》的补充和完善,加大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扩大了保护范围,简化了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张莉)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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