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8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
意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合并分立的四种形式,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二是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三是明确合并分立登记的申请程序,支持公司同时办理重组登记;四是明确合并分立时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计算方式,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五是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六是明确合并分立时分公司的处置、登记方式;七是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八是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考虑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已有规定,该意见仅适用于内资公司。
意见的出台恰逢当前中央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之际,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总体看,意见针对企业重组登记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在具体登记程序和操作规范上推出一系列新规定,为群众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
允许同时申办注销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有的公司继续存续,有的公司需要解散,还有可能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公司。
以往,这些公司都需要到工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新设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存续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一次兼并重组要办理多次登记手续才能完成。特别是企业跨区域重组的,要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这样,不仅麻烦,成本也很高。
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提出,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的相关登记,公司可以同时提出申请。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了。
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额等
一般情况下,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分立后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
但意见考虑到,在公司合并分立中,应给予合并分立各方最大的自由度,故允许各方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份额等事项。
意见提出,因合并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因分立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
此外,意见还提出,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也可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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