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于2月23日发布,4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细化保密义务,明确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原《办法》第7条内容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新《办法》对此进行了分类补充,规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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