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据悉,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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