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4-05-22





  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业务规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结算参与人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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