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却拿不到赔偿,中国创造遭遇维权尴尬


作者:任民    时间:2010-10-09





近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历经8 年艰难诉讼,中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案——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晶源)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富士)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电业)专利侵权案胜诉已9 个月,但判决至今未获执行。

提供专利支持遭联合侵权

据了解,武汉晶源是中国首家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其以天然海水实现硫减排的一项发明专利于1999 年获得专利授权。这项新技术解决了低成本减排二氧化硫的关键技术问题,如在中国沿海电厂推广应用,将比进口的传统脱硫方法减少2/3的成本。据武汉晶源负责人介绍,1997 年,华阳电业发现采用日本富士的镁法脱硫工艺,成本高且存在环保问题,其独资32 亿美元的大型火电厂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获得武汉晶源的“海水法”脱硫技术后,华阳电业和日本富士顺利脱困。但是,2000 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中国技术。由于这是中国首例大型(单机600MW)火电脱硫工程,华阳电业的否认和误导,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中国火电脱硫市场,立刻造成“ 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 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发展到后来,武汉晶源竟被要求必须得到日本富士等外国公司的“ 授权”,否则不得参与国内工程投标,导致武汉晶源丧失大量国内、国际脱硫市场,经济损失惨重。

8 年艰难诉讼终审获得胜诉

在与对方协商一年多未果后,武汉晶源于2001 年9 月将日本富士和华阳电业告上法庭。经过艰难的诉讼,2008 年5 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日本富士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 万元。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武汉晶源上诉,是因为一审虽然认定被告侵权,但却没有落实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责任,而鉴于中、日没有司法协助约定,仅由日本富士承担赔偿的判决将成为“空判”。2008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大合议庭(5 名法官同审)公开审理此案,并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外国驻华机构代表约200 人出席旁听。2009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华阳电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24 万元。今年4 月,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英文发布的2009《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中,而且是其中唯一的发明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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