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欧盟化学产品面临新门槛


作者:尹逊安 慕晶霞    时间:2010-10-26





继2007 年发布REACH 法规之后,2009 年1 月欧盟又颁布了化学品管理的另一部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欧盟CLP法规)。

CLP 法规是欧盟执行联合国GHS(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的组成部分,对REACH 法规起到了补充作用。CLP 法规要求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在2010 年12 月1 日前,对其生产或进口至欧盟的化学物质,按欧盟CLP 法规要求进行危险性分类、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对于混合物,要求在2015年6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同时,在2011 年1 月3 日前,必须对相关化学物质完成CLP通报。CLP 法规规定,“除非物质已符合法规规定,否则不得投放市场”。违反法规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其产品将被勒令停止向欧盟出口,直至产品的相关内容能够符合CLP 法规要求为止。

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出口欧盟的众多产品,都将受到CLP 法规的影响。如果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在CLP 法规规定的几个时间节点,没有作出相应反应,其产品将面临不能出口至欧盟的风险。为保证产品顺利投放欧盟市场,中国石化应对REACH 法规工作办公室组织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一直关注并研究CLP 法规,制定落实相关应对措施,将对集团公司直接出口欧盟产品中相关物质,在限期内完成REACH 注册(视为完成CLP 通报),或者通知并协助欧盟进口商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CLP通报。

由于CLP 通报需由欧盟生产商或欧盟进口商完成,中国石化作为非欧盟生产商,无法对经下游客户间接出口欧盟产品中相关物质进行通报。因此,有产品出口欧盟的中国石化国内下游客户,应及时同欧盟进口商沟通其是否开展CLP 应对措施,也可同中国石化沟通相关通报、标签及包装等事宜,避免在2011 年后所经营或生产的化学品无法继续出口欧盟。

来源:中国石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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