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上,中国国内的立法进度明显落后于国际公约,意味着中国可能承担更大的赔偿风险
□ 本刊记者 于达维 | 文
从棉花、大豆到水稻,转基因生物已经悄然走进中国人的生活。不过,中国至今无法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培育、流通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违法成本低廉等重重问题。一个明显的例证是,中国尚未批准转基因水稻的大规模商业化种植,中国制造的米粉却在过去几年间屡屡被欧盟和日本检测出转基因成分。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不久前在一份报告中呼吁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立法涉及的粮食转基因管理问题,并争取在2011年将《粮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环保部正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也在为启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准备工作,商务部则建议结合《粮食法》起草加强对转基因立法问题的研究。
不过,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透露,中国转基因安全立法形势并不乐观。在环保部、科技部和农业部等部门之间,不仅在各自审批与监管的权限上出现冲突,甚至对于立法的必要性本身也存在分歧。
立法缺失
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次年,农业部发布了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安全和标识的三个配套管理办法。中国由此实施对大豆、玉米、棉花等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实施全面监管。
但无论是《条例》本身的局限,还是其执法力度,都难以令人满意。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院首席科学家、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薛达元教授说,虽然《条例》和农业部配套办法相继颁布,但这些法规在地方上并未能得到严格实施。以中国已应用多年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各地的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来源可谓五花八门、错综复杂。
薛达元还说,《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较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需要更全面、更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院副教授于文轩也告诉本刊记者,在中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框架中,目前的专门法规主要是有关部门从本部门管理角度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一部从整个转基因生物安全角度出发的综合性立法,容易导致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管理规范缺失。另一方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相对而言较为完备,林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药品等方面则相对被忽视。
“绿色和平”曾多次称,转基因大米和米粉已经非法进入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地市场,普通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就会轻易地购买到违法产品。负责食品与农业项目的工作人员方立峰对本刊记者说,中国现有涉及转基因的法律框架,对预先防范风险的原则体现得不够,而且商业化审批只注重短期研究,不重视长期影响,其决策过程也缺乏公众参与,所有这些都应该通过立法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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