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务院于9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将鼓励六大重点行业强强联合,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参与企业应自愿自主
近年来,各领域的兼并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迫在眉睫。
《意见》要求,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兼并重组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拉郎配”;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
针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传统难点———制度障碍,《意见》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提出要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各地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意见》强调,要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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