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税制改革:减税为主亮点频出


时间:2010-12-15





“十一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稳步扎实推进,以减税为主调的改革格局逐渐清晰。税制改革为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


关系到我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税改大事恰恰就发生在“十一五”起始的第一天。自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条例》被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废止,这意味着全国几亿农民从那一天开始,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之久的“皇粮国税”——农业税。在《农业税条例》施行的近50年中,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让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同时,废止《农业税条例》,也为在我国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创造了条件。


在统一城乡税制上迈出重要一步之后,我国的税制改革又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上实现重要突破。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各界普遍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企业所得税“两法”的统一,非但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实际还将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税改中不能不提到的“重头戏”之一,专家称其为我国历史上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单项税制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前,我国先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6省26城市和内蒙古5市(盟)和进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同时,也为今后我国开展税制改革试点开了先河。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扩大国内需求,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而仅仅是铺垫,通过下一步的改革,增值税“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的特有优势将进一步得以发挥,同时税制的完善也为加快增值税立法作好积极的准备。


与老百姓“钱袋子”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十一五”期间经历了“小步微调”。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再次被调整为2000元。2008年10月,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尽管经历多次“小步微调”,但有不少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仍然滞后,不能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要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不能满足于“小步微调”,还得下大决心,着眼于做“大手术”。要瞄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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