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权数调整拉低CPI数据0.3%报道不准确


时间:2011-02-16





15日从国家统计局获得的数据显示,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104.9,比去年同月上涨4.9%,低于市场预期。统计局对CPI调查方案进行了例行调整,涉及对比基期、权数构成、调查网点和代表规格品的调整。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同志就热点问题进行答问时表示,某些媒体关于权数调整拉低CPI数据0.3个百分点的报道是不准确的。

  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1月份CPI变化有什么特点?

  答: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受节日和低温冰冻天气影响,环比价格涨幅为1.0%,是继2010年2月春节上涨1.2%、11月上涨1.1%近一年来环比价格涨幅第三高的月份。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七涨一降,其中,食品价格上涨2.8%,居住价格上涨0.4%。食品中,粮食价格上涨1.1%,鲜蛋价格上涨2.3%,水产品价格上涨3.9%,鲜菜价格上涨14.4%,鲜果价格上涨7.5%。CPI同比价格涨幅为4.9%,略高于去年12月水平,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六涨二降,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0.3%,居住价格上涨6.8%。食品中,粮食价格上涨15.1%,鲜蛋价格上涨20.2%,水产品价格上涨11.1%,鲜菜价格上涨2.0%,鲜果价格上涨34.8%。

  问:今年的CPI调查方案与去年相比有何不同?

  答: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切实保障CPI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们对CPI调查方案进行了例行调整,涉及对比基期、权数构成、调查网点和代表规格品的调整。

  一、从2011年1月起,我国CPI开始计算以2010年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这是自2001年计算CPI定基价格指数以来,第二次进行基期例行更换,首轮基期为2000年,第二轮基期为2005年。调整基期,是为了更容易比较。因为对比基期越久,价格规格品变化就越大,可比性就会下降。选择逢0逢5年度作为计算CPI的对比基期,目的是为了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保持相同周期,便于数据分析与使用。

  二、根据2010年全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调查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制度规定对CPI权数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居住提高4.22个百分点,食品降低2.21个百分点,烟酒降低0.51个百分点,衣着降低0.49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降低0.36个百分点,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0.36个百分点,交通和通信降低0.05个百分点,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降低0.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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