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不得对民间资本设门槛


作者:朱剑红    时间:2011-08-18





国家发改委出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

  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本报北京电 记者朱剑红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实施意见》还提出,在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方面,要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在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在解决资金问题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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