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七年长跑后将出台,操作性和执行力待考


作者:张煦    时间:2011-10-08





沉寂七年的汽车三包政策在长期“摸石头”之后,终于要“过河”了。

  上周,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即日起开始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目前正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

  虽然质检总局仍未就汽车“三包”修订和出台的具体时间给予时间表,但业界普遍认为,这一次,三包真的要出台了。

  最新的三包征求意见稿,以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为框架,进行了少量的修改。但是业界对于“三包”的具体执行结果,仍然持观望态度。是否明确三包主体、标准给予量化、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三大方面,被认为是三包能否成功执行的关键所在。

  中消协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汽车成为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达到历史最高位。在种种涉及汽车的投诉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50%,但由于没有“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解决方法通常是“只修不换”,即使维修多次仍然存在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换车。因此,汽车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只能靠汽车厂商、经销商、消费者以及零部件供应商等多方进行利益博弈。

  执行难题

  一直处于酝酿之中的“三包”政策被认为是汽车产业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的助推器。但“三包”政策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还有待商榷。

  在新规草案中,明确了车辆退换的具体条件,包括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对此,消费者们自然是欢欣鼓舞,但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副总经理颜景辉却充满了担忧,如何定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如果消费者认为很严重,而厂商认为不严重则怎么办?

  “这就需要标准制定得具体、量化,给予明确的规定,才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从而避免执行中的扯皮。”颜景辉说。

  此外,新规中的责任方也有待进一步明晰。新规中称,“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照此推断,经销商则成为“负责”的一方。中投顾问交通行业研究员申正远认为,从汽车“三包”的政策要求来看,执行困难的焦点是汽车生产、销售厂家的利益问题,按照汽车“三包”的标准执行,汽车生产、销售厂家将会面临更多的产品质量风险,所以执行汽车“三包”势必还是会遇到汽车生产、销售厂家等方面压力。

  对此,某经销商集团负责人称,“通常,在不予明确的情况下,均理解为‘销售方’只是指经销商,那么我们就承担了很多原本应该由汽车生产厂商承担的责任。”

  这也是经销商们普遍担心的问题。在经销商们看来,如果不明确将生产厂商放在三包的责任方位置上,那么换车、退车的压力就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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