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沪浙粤深先行试点


作者:陈舒扬 杨芮    时间:2011-10-21





  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今年内可实施自行发债试点。这是财政部昨日 (10月20日)发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透露出来的信息。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其微博中指出,这一方面说明年内地方偿债压力的确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债风险已大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在微博中说,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增加地方政府“借”的冲动,从而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不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看来,此次试点更多是一种地方政府发债模式的探索。

  探索地方发债新模式

  金融危机期间,伴随着一揽子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方案,地方政府融资难问题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地方融资平台缓解地方融资难问题。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今年初,财政部开始研究考虑“让地方自行发债”。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曾表示 “将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新华社援引分析人士的观点指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至于为什么选择上海、浙江、广东、深圳这四个地方进行试点,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告诉新华社记者,这四个地方有的是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具备试点的条件。

  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理论上应该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事实上,此次地方自行发债很可能是“额度不变、项目不变、发债资金用途不变”,从试点地区的选择来看,四省(市)年内均未由财政部代发地方债。业内人士分析,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额度仍然包含在今年的2000亿元地方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方向也是明确的。

  据公开资料,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稍早前指出,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省级不留,全额用于市、县(市),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向民生项目倾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

  规定债券期限与规模

  《办法》就试点省(市)的发债额度管理、发债类型、期限比例,发债流程中涉及到的承销、招标及发债定价机制等方面作了规范和指导,并强调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

  此次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或只是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之间的过渡形式。因为《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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