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9月起逐步扩至8省市,模式仿上海


作者:张莫 梁嘉琳    时间:2012-08-03





专家认为,财收不佳或掣肘各地“自选”扶持政策

8月2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此次营改增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通知》还明确了扩围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表。相关专家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受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影响,上半年财政收入表现不佳,这可能会导致各地对部分行业出台“自选”的财政扶持政策受到掣肘。

该通知将上述省市分为4批,分别确定4个时间表。即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明确指出,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安永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向记者分析道,此次扩大试点地区基本上延续了上海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补充,不过,除了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有所变化之外,整体基调与上海保持一致。

资料显示,公交、物流、航运等行业因固定资产采购如运输工具等间隔长、金额大,短期内若无法实现进项抵扣,在营改增试点初期可能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局面。对此,上海市财税部门曾联合发文称,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北京市委常委会也曾召开会议,要求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告诉记者,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流转税改革最佳时机是在财政实力较为雄厚、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时期,而上半年财政收入增速大幅放缓,这将对各试点地方对上述行业推出“减负”政策造成掣肘。

《通知》提出:“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规定废止。梁因乐指出,该规定的废止意味着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不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适用于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税率。“这是支持中小型企业的举措,以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张莫 梁嘉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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