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徐福顺分别对两方案作了进一步说明。邱小平表示,改革后多数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薪酬结构 负责人年薪酬将分三部分
据邱小平介绍,改革方案将目前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即年度基本收入,将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但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央企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将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此外,绩效年薪与央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级,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则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
邱小平表示,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若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相比,此次邱小平的解释明确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人民网消息显示,有72家央企负责人适用本次改革方案。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这些央企的高管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受新的薪酬制度约束,通过市场化选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受新制度调节。
□福利待遇 界定履职待遇以及业务支出
据徐福顺介绍,《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首次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其中,“履职待遇”明确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三项,“业务支出”则被明确为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四项。
徐福顺称,这实际上取消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提法,把原合理的、必要的履职保障和合理支出确定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徐福顺强调,除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多年来,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推进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按负责人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业务招待铺张浪费等突出问题。
徐福顺表示,现在国资委已经开始着手制定配合意见的实施细则,半年之内出全该体系管理的制度办法,并且要把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另外,中央企业集团本身也应在半年之内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
补充保险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据邱小平介绍,此次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邱小平称,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央企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稳妥推进。
据悉,针对目前不同央企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央企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并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监督管理 加强管理和内部职工监督
早在2009年,人社部就联合其他六部门出台过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坚持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但5年来,央企负责人薪酬受限程度有限。
邱小平表示,未来将加强管理和内部监督。中央有关部门将负责指导、监督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对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负责央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和薪酬水平审核工作。
此外,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邱小平还透露,在央企负责人薪酬体系结构发生变化时,考核评价办法也将同步完善,会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央企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转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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